探索道德辩论:平衡堕胎权和动物权利

堕胎权和动物权利的交叉呈现出复杂的伦理景观,挑战着我们对道德价值和自主权的理解。 争论经常将众生的权利与女性对自己身体做出决定的权利进行对立。 本文深入探讨了围绕这些有争议问题的微妙争论,探讨倡导动物权利是否需要反对堕胎权。

作者首先申明对动物权利的坚定承诺,⁢认为有感知力的动物⁢具有内在的道德价值‍,这迫使人类停止将它们仅仅用作资源⁤。 这种观点不仅限于防止动物遭受痛苦,还包括认识到“它们对继续生存有着重大的兴趣” 作者的立场很明确:杀死、食用或利用有感知力的非人类动物在道德上是错误的,法律措施应该反映这种道德立场。

然而,当讨论女性选择堕胎的权利时,讨论发生了关键转变。 尽管存在“明显的冲突”,作者⁣坚定支持女性的“选择权”,并谴责最高法院可能推翻“罗伊诉韦德案”。 文章讲述了作者为正义桑德拉·戴·奥康纳 (Sandra Day ⁣O'Connor) 担任书记员的经历,并通过罗伊诉韦德案 (Roe v. Wade) 和计划生育协会诉凯西案 (Planned Parenthood v. Casey) 等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强调了堕胎监管的演变。 奥康纳提出的“不当负担”标准被强调是一种平衡的方法,尊重女性的自主权,同时允许国家监管。

作者通过提出细致入微的论点,支持动物权利 关键的区别在于所涉及生物的感知及其所处的情境。 大多数堕胎发生在怀孕早期,当时胎儿还没有感知能力,而我们利用的动物无疑是有感知能力的。 此外,作者认为,即使胎儿有感知能力,胎儿与女性身体自主权之间的道德冲突也必须以有利于女性的方式得到解决。 允许父权法律制度控制“女性”的身体以保护胎儿的生命从根本上来说是有问题的,并且会延续性别不平等。

文章最后区分了堕胎和虐待儿童,强调出生的孩子是一个独立的实体,国家可以在不侵犯妇女身体自主权的情况下保护其利益。 通过这种全面的分析,作者旨在调和对动物权利的倡导与对妇女选择权的捍卫,并声称这些立场不是相互排斥的,而是植根于一致的道德框架。

探索伦理辩论:平衡堕胎权与动物权利 2025 年 8 月
来源:西雅图时报

我倡导动物的权利。 我认为,如果动物具有道德价值而不仅仅是物质,我们就有义务停止将动物用作资源。 这不仅仅是不让动物受苦的问题。 尽管有感知力(主观意识)的动物确实具有不受苦的道德重大利益,但它们也具有继续生存的道德重大利益。 我相信并提供了论证,认为杀死、食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有感知力的非人类动物在道德上是错误的。 如果在道德问题上有足够的支持来废除动物剥削,我当然会支持在法律上禁止它。

那么我一定是反对让女人有选择要不要孩子的权利吗? 我必须赞成禁止堕胎的法律,或者至少不将堕胎决定视为受美国宪法保护,就像最高法院在 1973 年罗伊诉韦德案那样,对吗?

没有。 一点也不。 我支持妇女的选择权,我认为由厌恶女性主义者萨姆·阿利托领导并代表包括法官在内的极右翼多数派的法院不诚实地告诉美国人民堕胎是他们会尊重的既定法律,这是非常错误的,显然正计划推翻 罗伊诉韦德案

事实上,我在 1982 年 10 月任期期间曾为美国最高法院法官桑德拉·戴·奥康纳 (Sandra Day O'Connor) 担任书记员。当时,奥康纳法官阿克伦市诉阿克伦生殖健康中心一罗伊诉韦德案中阐明的国家对堕胎的监管,但仍然认可选择权。 她提出了“不当负担”标准:“如果特定法规没有对基本权利造成‘不当负担’,那么我们对该法规的评估仅限于我们确定该法规与合法的国家目的合理相关。” 计划生育诉凯西案中成为国家法律,并允许相对保守的法院达成普遍共识,即选择权受到宪法保护,受国家监管,但不对选择权施加“不应有的负担”。

我在支持妇女的选择权方面是否前后矛盾,但在主张我们不应该杀死和食用(或以其他方式专门用作资源)有感知能力的非人类动物时,我是否不一致?

没有。 不是全部。 1995年,我为杜克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女权主义与动物选集一篇文章 在那篇文章中,我提出了两点:

首先,绝大多数堕胎发生在怀孕早期,当时胎儿甚至可以说还没有知觉。 根据比我 1995 年文章更新的数据 只有大约 1.2% 在 21 周或之后完成。 许多科学家和美国妇科医师学会认为, 27 周左右是感知能力的下限。 尽管胎儿感知能力的问题仍在争论中,但共识是,大多数(如果不是基本上所有)流产的人类胎儿都没有主观意识。 他们没有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除了一些软体动物(例如蛤和牡蛎)之外,几乎所有我们经常利用的动物无疑都感知能力。 对于非人类的知觉,甚至没有像对胎儿知觉那样的怀疑。

但我对选择权的支持并不是仅仅基于、甚至主要基于胎儿的感知问题。 我的主要论点是,人类胎儿与我们利用的非人类动物的情况并不相似。 人类胎儿居住在女性体内。 因此,即使胎儿是有知觉的,即使我们认为胎儿的继续生存具有道德上的重大利益,胎儿和胎儿所在体内的女性之间也存在冲突。 解决冲突的方法只有两种:让体内有胎儿的女性来决定,或者让明显重男轻女的法律制度来做决定。 如果我们选择后者,那么实际上就允许国家进入并控制妇女的身体,以维护其对胎儿生命的兴趣。 无论如何,这都是有问题的,但当国家的结构有利于男性利益并且生育一直是男性征服女性的主要手段时,问题就尤其严重。 看看最高法院。 认为可以相信他们会以公平的方式解决冲突吗?

堕胎的妇女与虐待已出生的孩子的妇女(或男子)不同。 一旦孩子出生,孩子就是一个独立的实体,国家可以保护孩子的利益,而实际上不会控制妇女的身体。

我们利用的非人类动物并不是那些试图利用它们的人身体的一部分; 它们是独立的实体,类似于已经出生的孩子。 人类与非人类之间的冲突不需要堕胎方面所需的控制和操纵。 人类和他们试图利用的非人类是不同的实体。 如果有足够的公众支持来停止使用动物(现在肯定没有),那么无需国家有效进入和控制任何试图伤害动物的人的身体,并且在历史上这种控制发生的背景下,就可以做到这一点一种征服手段。 情况恰恰相反; 作为我们征服非人类的一部分,剥削动物受到鼓励。 情况并不相似。

我支持选择,因为我不相信国家,特别是父权国家,实际上有权进入和控制妇女的身体并告诉她必须生孩子。 我确实相信国家有权告诉父母她不能虐待她三岁的孩子,或者她不能杀死并吃一头牛。 鉴于大多数选择不生育的女性绝大多数都是在胎儿有感知能力的可能性较低的时候终止妊娠,我认为大多数终止妊娠的决定甚至不涉及有感知能力的利益。

注意:此内容最初发表在abolitionistapphacpercom.com上,不一定反映了 Humane Foundation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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